合肥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合肥市心理咨询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Psychological Counselors Association of Hefei(简写为 PCAH)。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合肥市心理咨询师、心理学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地方性和行业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系列讲话为指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心理咨询理论和应用研究,团结本市经过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认证的从业人员,及在相关岗位上从事心理咨询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人员,坚持“科学、民主、团结、合作”,开展心理健康的科普、研究及学术交流活动,促进合肥市心理健康和心理咨询业的繁荣发展。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依法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合肥市民政局、业务(行业)主管部门合肥市科学技术协会及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管理服务。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按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合肥市。
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6155号中德合作创新园3号楼508室。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八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合肥市心理咨询师协会支部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纪检委员,配备党务工作者,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社会组织管理费用列支,可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第九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制度,重大决策前需经党组织领导班子酝酿论证,决策时,由党组织成员表达党组织意见。
第十条 本会党组织设书记 1 名,支委成员 2名。进入管理层的党组织成员要充分表达组织意见,体现组织意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党组织报告。纪委或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协调社会组织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十一条 本会党支部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在职工群众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一)发挥政治引领作用,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帮助、协调和促进发展。
(二)按照社会组织需要、党员欢迎、职工赞成的原则,把党组织活动与经营管理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目标同向、互促共进。
(三)以党建强、发展强为目标,按照“比作用发挥、争创服务型党组织,比诚信奉献、争做优秀共产党员”的标准,广泛开展“双比双争”党组织创建活动和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党员公开承诺活动。
第十二条 本会党支部向上级党组织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合法经营,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二)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创新思想政治教育形式,团结凝聚职工群众,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三)积极反映群众诉求,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四)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组织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树立高尚的职业道德,促使社会组织诚信经营。
(五)发挥社会组织人才、信息等资源丰富的优势,主动与社区和其他领域党组织结对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发展创先争优,发挥党组织和党员先进模范作用,促进社会组织经营管理健康发展。
(六)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坚持党的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工作,领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支持和带动群团组织发挥作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十三条 本会党员管理层人员和本会党支部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支部书记一般由管理层人员担任。党支部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支部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十四条 本会党支部党组织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党委委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表达,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委员应当到会。党组织会议由党支部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成员召集主持。
第十五条 本会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事项,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以会议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形成决定。未到会党委委员的书面意见不得计入票数。会议研究决定多个事项的,应当逐项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
第十六条 本会各部门有义务协助本会党支部的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开展心理咨询相关理论和应用研究。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考察,举办学术会议,为会员提供心理咨询服务,不断提高我市心理咨询工作者的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
(三)、接受委托承担心理学专业科研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及相关专业技能等级资格评审。
(四)、普及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各类心理咨询服务。
(五)、举办各种心理健康讲座、心理咨询师培训、研习班。
(六)、开展心理咨询机构的评审和鉴定。严格职业道德,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管理。
(七)、及时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反映意见。维护心理咨询师的合法权益。
以上业务范围概括为:开展心理咨询、心理学领域的宣传普及、科研、学术交流、业务培训及相关专业技能等级资格评审等。
第四章会员
第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十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愿加入协会,并拥护合肥市心理咨询师协会章程;
(二)、心理咨询师、精神科执业医生、教育工作者等心理学相关工作人员或心理学爱好者;
(三)、从事心理服务、教育、培训等支持心理行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
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等相关专业的专业技术职称;
(二)、取得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
(三)、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本科等以上学历,热爱心理咨询工作;
(四)、从事心理咨询研究和实践的专业工作者:
(五)、心理学、教育学、社工等相关专业热爱心理学的大学生;
(六)、单位会员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心理咨询师或心理学工作者,并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
第二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会员或相关单位推荐:
(二)、提交入会申请书;
(三)、经本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会费缴纳的标准:
(一)、单位会员: 不同级别缴纳标准:副会长(副理事长)单位:10000 元/年,理事单位:5000元/年 会员单位:3000元/年。
(二)、个人会员:个人理事:1000元/年,个人会员300元/年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本会将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二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半数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三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产生理事长;
(四)、根据理事长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五)、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会议纪要。
理事会会议应当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度,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突发情况或临时重要事情需决议,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应召开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六)、(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由全体常务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一名,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理事长)、执行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不兼任秘书长。
第四十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执行会长一人,名誉会长四名,副会长若干。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续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二条 本会会长(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工作,签署本会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定协会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报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二)、主持本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提名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四条 本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和罢免;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每年对本会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五)、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六)、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七)、当本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资助人或单位、及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如发现本会负责人 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立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实施。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4年5月25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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